一、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二、怎么才属于自动投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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