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扶养关系”的认定:
从法律层面,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扶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主要从3个方面考察:
(1)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2)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关怀;
(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的期限。
2、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主要体现在继子女是否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中扶助继父母。
3、在子女成年或者独立生活后再重组家庭的:
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未尽过抚养义务;再加上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当然,如果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都行少分或者不分。
二、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或其他未分配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7、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证明继父母子女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是关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消费记录以及生活中的合照等。但要注意的是,一般需要长期且有效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在取证上要越多越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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