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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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都是由包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包工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外,对于转包方也需要负同等的赔偿责任;在发生工伤之后就需要及时的申请工伤认定,只有确定为工伤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工地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一、工地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1、工地上工伤由包工负责,除包工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2、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认定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只要是在工作的范围,工作的时间,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工地上受到的伤都是会由包工方和转包方来进行承担,如果包工方无力承担的,那么发包方就需要承担,因此,在确定赔偿时就一定要认定责任人是谁,这样才能获得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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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受伤谁负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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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交强险由谁来负责赔偿,交强险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
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素。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应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有所不同。肇事方为机动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肇事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将高速运输工具规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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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则会依据派遣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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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伤残鉴定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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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根据上述法条理解,所谓“虚假诉讼”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而诉讼的进行又以为载体,所以针对该问题,应该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进行裁判。即,虚假诉讼罪人民受理。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三、具体的处罚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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