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修建的房屋能强制拆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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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修建的房屋不一定能强制拆迁,若是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拆迁的申请,且此申请已经被法院批准了,就可以强拆。且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之前,也依旧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合法修建的房屋能强制拆迁吗?

一、合法修建的房屋能强制拆迁吗?

1、合法修建的房屋不一定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强迁有两种方式: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遇到非法强制拆迁怎么办?

遇到非法强制拆迁首先乤保持冷静,然后聘请专业律师,依法请求赔偿

1、沉着冷静,积极面对

遇到暴力拆迁等突发状况,不能以暴制暴,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当然面对蛮不讲理的拆迁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愤怒,难免做出冲动的事情,但是,要想到这个事情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更加合法的解决办法,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

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许多拆迁人就是因为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进行强拆甚至是暴力拆迁。其实,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付很多情况,不至于权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聘请专业律师,依法请求赔偿。

律师的法律知识丰富,经验充足,有条件的话还是选择律师协助解决。

4、到公安局报案,积极收集证据

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司法强拆、行政强拆都有可能是合法的。若是被拆迁者有证据司法强拆、行政强拆是违法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而不是提出民事诉讼。在起诉之前需要收集相关证明自己确实满足了起诉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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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修建的房屋被拆迁每平方米可能会补偿几千元,当然也有可能补偿几万元,具体的补偿单价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对于没有约定补偿单价的情形,被拆迁方可以用获得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等的费用相加,最后再除以被拆迁房屋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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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1、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组织。
2、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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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强制拆迁的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强制拆迁的手续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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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修建的房屋被拆迁能否诉讼
违法修建的房屋被拆迁能诉讼,民事主体享有诉讼权,但是,房屋被城乡规划部门拆迁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时要表明个人的诉求,写清楚被告的详细信息并满足其他条件,原告的诉求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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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违章建筑强制拆迁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章建筑强制拆迁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范法的规定,违章的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违建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拆迁,如果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什么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部门有权违法建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总结,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权,不能自行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有句俚语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我们要弄清楚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找对行为主体,才能“有冤的抱冤,有仇的报仇”。采取合法手段,找到对的方法对的人,划破层层雾霾,冬日的阳光依旧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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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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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都没签,能否强制执行拆除?急!!
[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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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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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修建的房屋被拆迁是怎么赔的?
违法修建的房屋被拆迁不需要赔偿,需要注意是,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需要作出拆迁决定的政府进行认定,拆迁方若是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文书,那么就需要依法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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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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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违章建筑程序是什么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
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
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
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
2、签发《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
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
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6、签发《 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
8、张贴《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
9、拟定方案,组织 制作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火车道修建在农村离房屋多远可以拆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火车道修建在农村离房屋多远可以拆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一定限制详情可来电来访我的补充::0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我的补充::04以后者为准。参照第三条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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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修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共同出资修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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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火车道修建在农村离房屋多远可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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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我的补充::04以后者为准。参照第三条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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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
[律师回复] 对于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要争得对方同意且补偿合理才可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针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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