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是无罪吗?
1、检察院不起诉不一定就代表无罪。
免于起诉(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1、刑事拘留后不起诉不一定有案底,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2、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后,需要作出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审查后人,认为刑事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此种情形下不能认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涉嫌犯了诈骗罪等的罪名。如果是因为被免除刑事处罚而不起诉,刑事罪名依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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