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1、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妨害清算罪。纯正的单位犯罪虽然只能由单位构成,但犯罪行为还必须由自然人实施,这种情况下,仍然要处罚自然人。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1、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2、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
(1)单位所有制性质。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又如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如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单位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以及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还可以分为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原则上单位犯罪的需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还需要对直接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果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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