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不还威胁是诈骗吗?
借钱不还威胁一般情况下不是诈骗,借钱故意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还要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二、别人借钱不还过了诉讼期怎么办
在债务纠纷中,虽然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的灭失,债权人还是有获得清偿的机会。
首先应该继续起诉,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权利本身及请求并不消失。因此,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再去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在诉讼的过程中,咋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如果债务人对自己并未注意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我们应当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者要求其确认还款,如果债务人是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受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方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债务人如果在经过催告后没有还款但是在确认还款的文书上签字,债务人签字后就形成了“承诺”,这会导致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延长,而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协议所形成的债权适用于新的诉讼时效。
最后还应当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一般情况下因为债权人诉讼时超过了诉讼时效,主债权超过诉讼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会过,但此时保证人如果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符合有关担保合同的规定,就能够构成新的保证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书的条款设计符合一定要求。
这些就是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几点补救措施,但补救本身具有较大风险,最好还是债权人能够及时主张债权,防患于未然方是上上之选。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在当代的社会骗取他人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按照诈骗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罚,而在借钱不还这个过程当中,一般是不涉及到诈骗行为的,但是如果是有诈骗这种情况的话,还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所以一切都应当根据行为的手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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