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话,或者全责方并没有严重过失或逃避行为的话,全责方只会面临赔偿的问题,否则就有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或肇事逃逸罪等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中,如果对全责方提起诉讼的话,就要对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注意保险公司起诉时,要了解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是否是同家保险公司所承保,如果不是的话要分开列两家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可见,肇事逃逸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只能是建立在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已经无法判定了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方并不是负全责,比如说双方均有责任,这种认定结果肯定能够极大的减轻肇事逃逸司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可是,哪怕当时肇事司机无责,选择了逃逸都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交通肇事属于严重的侵害我国的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行为,只不过交通肇事的行为会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不同接受不同的处罚。如果只是造成了轻微的后果的,只会被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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