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是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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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一般是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即征地的补偿款的支付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后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款按照法定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分配方式分配给农村的村民。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是给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用中,

1、土地补偿费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民小组,队),因为土地为集体所有,针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自然是集体受偿。

2、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补偿就全部补偿给土地使用者或叫承包人,用于对被征地人失去土地(即生产资料)的安置费用,如果全部土地被征用也可由征地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安置费就不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部分全额补偿给所有人,比如地上的庄稼或果树等,均补偿给所有者(说白了就是谁种的给谁)。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无论是集体土地被征收还是城市的土地被征收,只要是土地因为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行为的,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经济补偿金,但是土地征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是不确定的,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被征收之后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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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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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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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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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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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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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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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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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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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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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个人开荒征地钱谁的?
集体土地个人开荒征地钱应当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土地的补偿费用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一种补偿。集体土地个人开荒征地钱谁的,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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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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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包后征地补偿给谁
土地转包后征地补偿给村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征地补偿款也属于全村村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承包流转,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集体土地都只有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获得根苗补偿费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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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期限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八、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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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步: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 1、公告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 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土地征地协议的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支持甲方村镇改造建设工作,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村村镇改造。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项下甲方地块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甲方村镇改造工作、村民动迁安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1、拟征用(收)甲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区××镇×××村,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置和四至详见附件一。上述地段可开发总面积6 8.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耕地×××平方米、园地×××平方米、林地×××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平方米、养殖水面×××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fdcew.未利用地×××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核实补偿,超出部分乙方不需向甲方缴纳任何补偿费用直接办理征地手续。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包括该地块内原有道路、河流面积及周边道路控制区。拟用于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3、该地块相邻地块(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地块),具置及四至详见附件 一,甲方将用于村镇改造集资建房、集中安置该地块的动迁村民。 4、上述该地块和集资建房地块面积,合计约××亩。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前述补偿费标准已含因征地及动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补偿费、税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税费等所有费用(含存入土地征用专项账户费用)。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3、村民及企业动迁安置补偿事宜,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4、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再因该地块的征用而向甲方或甲方之外的任何 第三人(含该土地上的村民、企业)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该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乙方根据发展规划,分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每宗土地征用批复下达后三个月内,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标准和每宗土地批准征用的面积结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乙方按结算值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在支付 第一宗土地补偿费用的同时,直接扣除已支付甲方的部分补偿费×××万元后将余款支付甲方,并由甲方记入乙方已付款帐目。 3、甲方收款的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合法发票。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用及规划手续的办理 该地块由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该地块规划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办理过程中政府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办理期限,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积极申请该地块由政府招拍挂方式(以下统称挂牌)出让交易等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资料、手续。 2、甲方如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涉及该地块的协议的,须征得乙方同意。需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涉及收购、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的事宜,甲方现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补偿标准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土地储备部门支付的收购该地块的全部收购、补偿等费用,全部归乙方。 第六条 土地动迁及净地交付 1、甲方负责该地块动迁并净地交付乙方,移交期限及标准另行协商。 2、甲方在动迁腾地过程中,征用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动迁、村民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现有承包合同,甲方负责解除、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该地块净地交付乙方前,甲方保证与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关的债务问题已解决完毕,税费、水、电等已全部结清。甲方应当在交付净地前全部缴清,否则乙方可代缴并自应支付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 村民的动迁补偿安置 1、原则:甲方负责村民住宅、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工作。村民住宅,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用房不足时以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动迁合法用地用房的企业,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乙方负责非本村人员在该地块开办企业的动迁,甲方给予协助,动迁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制定动迁方案,制定前应与甲方充分沟通、听取甲方意见。甲方负责按乙方制定的动迁补偿标准、动迁时间,具体负责动迁、安置工作。其中村民、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时间为××××年×月末动迁总户数40%,××××年××月动迁总户数30%,××××年末动迁剩余的30%,甲方按上述时间将动迁后的净地交付乙方。 3、集中安置: 甲方负责出资并建设村民及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企业的动迁房,动迁地块由甲方另行选定,不在本协议约定的6 8.5万平方米内。 4、其他: (1)甲方负责做好该地块上的动迁村民、企业及房屋、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的调查摸底工作、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冻结户口及建筑物。摸底工作必须在乙方监督下进行,摸底结果必须经乙方认可。甲方保证摸底结果的准确性,如因不准确而增加动迁费用或动迁时间、难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提供该地块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甲方。甲方保证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事宜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有关村民、企业支付补偿费用,保证按政府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乙方支付的补偿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应给付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补偿等补偿费,以及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已包含在前述单价中,甲方负责支付给村民,乙方不再负责支付。 3、甲方负责直接发放村民补偿款,核实并发放村民果树补偿款,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负责安置村民就业及解决相关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办理新的房证、土地证,不再允许新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物,不得改、扩建、装修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增加动迁费用和加大动迁难度的行为,否则,因此发生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该地块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否则,甲方双倍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再与任何他方商谈或签订征地补偿等合同。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除本协议项下的该地块外,甲方其他土地如需征用、开发或与他人合作等的,甲方承诺优先给予乙方,除非乙方明确表示放弃后,甲方方可与他方合作。 8、甲方无偿提供公用设施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其他 1、如果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改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乙方支付甲方补偿费标准不变,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不再向土地部门交纳任何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2、乙方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如乙方负责招聘该小区物业负责绿化、清洁卫生等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将本协议项下之乙方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办理完毕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或甲方逾期交付地块的,每逾期一日,均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违约金,逾期达九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负责退还乙方因本协议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给乙方××万元作为补偿。 2、乙方如未能按协议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应付补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3、甲、乙双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人民。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甲方保证本协议已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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