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法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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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法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一、遗嘱法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遗嘱的效力顺序,具体如下: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份有效的遗嘱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立的遗嘱无效怎么继承

如果遗嘱无效,继承遗产的办法分为:若遗嘱部分无效的,则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他部分仍然按照遗嘱办理。若遗嘱全部无效的,则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对于不同形式遗嘱生效的具体要求,否则很容易导致遗嘱的无效,此外,也希望他人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对其遗嘱进行伪造与篡改,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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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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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哥哥准备继承一笔遗产,不清楚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的内容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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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的顺序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效力的顺序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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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哥哥申请遗嘱的继承,不清楚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内容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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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前几天了解到继承的概念,知道了有几种继承方式,所以想要问一下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共有五种法定遗嘱,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由上到下依次减弱。
  为方便你确认法律效力,现将与此相关的继承法内容附在下面。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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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的顺序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效力的顺序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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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哥哥最近有一笔遗产要继承?现在不太明白遗嘱有分哪些?问一下大家需要注意啥呢?还有就是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
[律师回复] 遗嘱法律效力的顺序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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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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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奶奶在世时就立遗嘱把爷爷的房子给我,咨询一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时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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