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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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申请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当您拿到胜诉判决书,你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一方履行了他的义务,您才能长舒一口气。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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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执行案件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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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纠纷中先予执行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先予执行满足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先予执行,是指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就实现其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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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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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法院,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2、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4、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二.如何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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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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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情节轻微、悔过且不影响居住地,可宣告缓刑。但第七十四条禁止累犯或犯罪集团首犯适用缓刑。受贿罪犯非累犯或首犯且符合条件,可获缓刑;否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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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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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外执行条件应符合哪些内容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归社会后,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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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营业执照上的牌匾与营业执照上的牌匾不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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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 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 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 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 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 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 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 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准驾车型不符,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准驾车型不符的记12分,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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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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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完了,多久会有结果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最长六十日,劳动仲裁可结案;
2、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基层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3、至于申请强制执行要多久才能拿钱,这个不好说,要看被执行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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