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离婚官司彩礼钱有可能会退,离婚彩礼钱不一定需要退,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退还。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解除婚约。
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根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皆应全额返还。根据过错程度,若双方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无故毁约的,可返还50-80%,男方无故毁约的,返还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无故毁约,提出彩礼返还的,返还40%以下;女方无故毁约的,返还50%-60%;男方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的,返还50%以下;隐瞒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80%以下;男方打骂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60%以下。
2、借婚约或婚姻索取财物。
女方非出于结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60-8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之目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世上没有那个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愿以生儿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为代价,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为婚姻又欠下巨债,可以救济。
3、包办买卖婚姻。
此为借合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予以追缴,另一方给予相同数额的罚款。
在当下的社会,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是可以的,这个时候同时要求退还彩礼也是可以的,这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起诉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就会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个是需要根据是否符合《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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