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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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要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他并不一定要由公司的员工担任,可以由任何获得公司法人授权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既然不一定是由公司员工担任,则就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的范畴,如很多传统国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公司法》。即使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和严格。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作出认定时,应结合其他事实情况进行判断,且应当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承认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现实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因为法定代表人多为公司高管、股东或者控制人,不能否定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牟取私利或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上除应坚持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劳动法》领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等的规定亦是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约束的参考,故在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上,考察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必要。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一般是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和管理行为,如无劳动合同对其职责的具体约定,较难确认其劳动者身份。

2.参与、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同时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是判断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身份的实质标准。现实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其公司的管理运作由职业经理人或者其他员工负责,此种情况下,即使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能也不适宜简单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事务,并受到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该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亦可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约束,即使是控股股东也未必能摆脱公司的管理与约束。

第三种,在一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因缺少受企业有效管理和约束的现实基础,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其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目前亦存在争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确定双方能够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严掌握,如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同时是否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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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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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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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筏畅摧堆诋瞪搓缺掸画未签订劳动合同; 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筏畅摧堆诋瞪搓缺掸画未签订劳动合同; 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法人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授权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有什么区别,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区别: 法人与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其性质也大相径庭。法人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是一个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虽可成为民事主体,但多数情况下是接受委任,以公司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法人依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而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任命,或由董事会选举、任命,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所以,尽管可能两者的根本利益一致,但开展活动的方式、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是有较大差距的。 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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