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原因造成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类行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有效?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对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反之,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权的剥夺实际上就是法律对继承人资格的一种剥夺。继承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不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的,是不能取消的,但是有法定事由的时候,经法律程序是可以剥夺的。继承资格的取消、被剥夺了,你就不享有继承资格,也就不会有继承权可行使,继承权剥夺和继承权行使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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