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起诉必须在被告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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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不一定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向原告的原告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起诉。具体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确定。
根据规定起诉必须在被告地吗?

一、根据规定起诉必须在被告地吗?

1、并不一定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若发生的是合同纠纷,可能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吗?

1、被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之后,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了修改,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起诉。法院驳回诉讼,包括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情况,虽然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但有一定的区别。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若是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处理纠纷,都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具体哪个法院具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情形下,诉讼请求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法院在受理纠纷案件后,需要结合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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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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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经常会接触到支票、汇票还有本票这些票汇,这些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那么根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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