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后抢劫一般不会被数罪并罚。
抢劫犯罪行为中存在以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况,但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一旦行为人劫取到财物,抢劫犯罪行为即既遂,而抢劫的手段行为也宣告终结,不存在抢劫手段行为及强制状态在抢劫既遂后的延续,即抢劫罪不属于继续犯。但抢劫行为终止后,劫取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控制或支配下,可视为不法状态的延续。
判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看二者是否形成科刑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惯犯、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特征来看,其与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此种情形仅须考量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牵连犯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通过分析行为特征不难发现,抢劫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目的行为,也非结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其与抢劫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仅限于同一罪质的犯罪之间的吸收。本案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罪质犯罪,故不适用吸收犯。所以,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能形成科刑上的一罪。
二、抢劫罪是行为犯吗?
1、抢劫罪是行为犯。
《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质严重的犯罪。
(1)先伤害,被害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失去知觉的,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前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先杀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离开现场后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
抢劫既遂后继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能包含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对于非法拘禁他人之后又实施抢劫行为的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仅是犯了抢劫罪,而不会被认定犯了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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