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可以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迁居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现实生活当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在对此定罪量刑的同时,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缓刑,那么此时是需要对此进行社区矫正的,而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当中存在着重大的立功表现,是应当对此适用减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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