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形式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在第45、46条的侵权行为下,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则著作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使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
(2)消除影响。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一定方式,在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消除其对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3)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对轻微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以公开的方式对其给著作权人名誉等人身权造成的侵犯公开道歉,以维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4)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则侵权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制裁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如果侵权人的侵权带有故意性质、造成著作权人较大的损失、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大、性质恶劣,则著作权管理机关依法可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这种对侵权人的处理可以不经被侵权人提出请求,而由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①警告;
②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③没收非法所得;
④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⑤罚款,按情节轻重,罚款数额不等;
根据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而获得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作品完成的同时著作权自动生成,而著作权登记等于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能够帮助著作权人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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