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兼职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第一种兼职是劳动者提供非全日制劳动
这种情形一般是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的同时,利用休息时间,在其他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劳动者每天能够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兼职期间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比如去快餐店兼职服务员的。
认定这种“兼职”属于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2、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发生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种兼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劳动。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一般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比如,停薪留职,停产待岗、内退、病退等情况。这类情形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没有争议,因为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兼职是劳动者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
这种服务一般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都不固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购买的实际上是劳动者的服务,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需要一些法律、技术、信息等专业类的服务。比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技术顾问、销售顾问、测试顾问等等,这种顾问式兼职,双方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作,一般会认定为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劳动法的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也间接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则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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