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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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因为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的时候,那么都是需要严格的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综合来进行确定,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一样,就没有办法确定统一的标准。
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

一、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

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按照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拆迁补偿款怎么才能打到自己卡上,需要和对方协商确定。正常是打到承租人或者产权人账户,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依法分割。

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二、拆迁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如果提供其他被安置人银行卡的,也可以打到其他银行卡上。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拆迁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城市拆迁一般一平方多少钱,还是需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来作出判断。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状况都是存在着差异的,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相对来说就会比较高。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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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钱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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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钱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数额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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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
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等,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选择。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的问题,下面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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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金额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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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金额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2020年城市拆迁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需要具备的主要文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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