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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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书

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起诉书格式:

离婚起诉状(名称)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4、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5、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二、离婚过错方需要进行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夫妻一方有上述过错行为,还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离婚时才能要求,如果不离婚仅仅依据一方婚外情或者暴力单纯去请求赔偿,法院是不支持的。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有:

(一)有侵权行为:

即上面所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二)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就是说因为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非财产受到损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会造成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有主观过错:

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遭受损害的原因。

(五)有离婚事实:

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只有上述五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除此之外,还要求婚姻本身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的婚姻均是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想要解除离婚关系的,此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处理,无论是何种离婚的方式,都可以达到解除法律上婚姻关系的目的,只不过选择诉讼离婚的话,一方当事人就需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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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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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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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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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 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 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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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中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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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如何写诉状离婚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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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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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此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阅读全文gt;gt;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阅读全文gt;gt;未婚同居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23岁的陈小姐与其男友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小姐还为其男友做过人流二次。前不久因小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其男友提出分手。在无法挽回后,陈小姐向其男友提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但其男友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陈小姐随向提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但不予受理。陈小姐问难道自己就这样白白付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什么原因
提起精神损害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要么侵害的是财产权、要么是侵害生命、人身健康,或者是人格尊严的侵害。你的男友并没有侵害你生命、人身健康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没有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你认为曾为他做过一次宫外孕人流。这个是双方两性行为发生后以外造成的,并非他的故意,虽然给你造成了人身伤害,但是也非其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你缺乏要求你男友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其他因素来考虑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少。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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