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结案后解除强制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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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安结案后解除强制措施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安结案后解除强制措施吗

一、公安结案后解除强制措施吗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以调查终止而结案的,对当事人或者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调查终止时,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

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

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3、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

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后,如果以终止调查的方式结案的,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安结案后解除强制措施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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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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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
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
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
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
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
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
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
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
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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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参与聚众赌博被拘留,在之前的一系列处理后,我的朋友被告知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有区别吗?执行阶段有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执行阶段有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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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强制措施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除处理,但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以解除之前的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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