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别人签下18万借条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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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强迫别人签下18万借条有用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强迫别人签下18万借条有用吗?

一、强迫别人签下18万借条有用吗

强迫别人写下借条是没有用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借条的订立是需要由借贷双方根据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来签订的,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了借条,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

强迫别人写下借条是没有用的,因为借条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确实当事人有着借款的事实,如果是强迫他人所进行欠条的书写的话,很有可能这个欠条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他人使用一些暴力相威胁的话,那么这个就不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那么这张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借条作废,就不用对借条负责。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二)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履行的,例如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也不起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一方因为受到了他人的威胁、暴力,逼于无奈之下而写下的借条,由于违反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平等自愿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借条一般是无效的。

而实践中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写的借条确实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作出的,格外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之前借钱的凭证。

对于强迫别人写下借条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提交到法院进行起诉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办理不清楚的,还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强迫行为而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强迫别人签下18万借条有用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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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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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写借条算敲诈勒索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他人写借条是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强迫他人写借条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制造、,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
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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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制造、,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
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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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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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行为以罪论处。
二、罪的处罚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司法实践中看,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妇女、奸淫手段残酷的;
2、妇女、奸淫多人或者多次的;
3、妇女尤其是的首要分子;
4、因妇女或者奸淫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迫卖淫与强奸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行为以罪论处。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行为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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