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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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宅基地变动有哪些限制?

(一)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二)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三、宅基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宅基地只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宅基地是在农村才有,村里的每个村民都可以分配到,但是村民只有使用的权利,不能进行交易,因为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的,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村民如果不在使用宅基地可以交回村委会,或者转让给本村的村民使用。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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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里那边在农村是有老房子的,想咨询一下有关宅基地财产分割是怎么进行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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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和婶婶要离婚了,两人的小房子是宅基地,那离婚可以分割宅基地吗?是怎么分割财产的呢?
[律师回复] 韦惠敏(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进城打工的青年农民陈华(化名)。陈华迈入了而立之年,大韦惠敏3岁。在他的追求下,韦惠敏同意和他结婚。由于陈华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有宅基地却一直没钱盖房子。
  为了给自己打造一个新家,韦惠敏拿出个人全部积蓄,连同父母陪嫁的7万余元给陈华,在他家宅基地上建起一幢二层 小楼,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婚后两人生活习惯截然不同,很快就为了些小事吵得不可开交。两年过去,韦惠敏提出离婚,让丈夫把一半的房子分给她。陈华却说,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子韦惠敏这个城市人分不了。韦惠敏想知道,盖房子时她拿出了7万多元,难道一分钱都得不回来吗?宅基地上共建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答复: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该村集体组织的 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幢二层小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小楼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建房款较合适。
以上是离婚可以分割宅基地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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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搬出去。说是结婚了不想连累家人。请问宅基地立户财产分割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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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有一套房产想要分割,不知道协议书如何写,我想咨询一下宅基地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如何写?
[律师回复] 立约人和见证人、具体的财产分配内容/各方的权利义务、签名及日期等。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范文)
立约人:
王××,男, 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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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 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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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朋友的姐姐离婚了,男方家里有宅基地,请问宅基地 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割,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为您解答关于宅基地 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划分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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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继承或者当作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继承或者当作财产分割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或者当作财产分割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
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基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如果父母留下的旧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子女再想翻建的话,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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