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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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

一、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

1.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病的患者。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规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视行为性质的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但是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病情或特殊体质而发生,医务人员难以防范和预料的后果,没有过失,应视为意外事故,不以犯罪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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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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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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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罪从哪些方面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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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过错要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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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意外医疗过失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我朋友在医科大学毕业后在医院找了一份工作,近期他碰到了医疗事故,请问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回复] 与法定继承相比,立遗嘱最起码存在三点好处:
一是,便于明确遗产范围。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价值多少……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机会或者因为继承人年龄小不方便告知继承人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就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侯耀文如果生前及时立下遗嘱,也不会有那么多身后纠纷。
二是,便于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遗嘱的优点是公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这一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
三是,便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点主要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而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提早立遗嘱,被继承人出现意外以后,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便成了大问题,所以早立遗嘱可以更明确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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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从什么方面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事故罪从什么方面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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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的医疗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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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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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乙等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睾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书面材料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面材料怎么写 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3、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结合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进行细致阐述,但是注意引用医学资料阐述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断; 4、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如果只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不写因果关系,但是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本次鉴定只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责任程度鉴定) 5、总结性发言。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撰写要点 1、条理清楚; 2、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陈述,不要过多的纠缠于对损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细枝末节,而是针对对损害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医疗过错着重阐述,同时对其他的医疗过错在指出之后简单评述; 3、涉及到医疗过错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忌仅仅扣大帽子而没有具体内容。 4、要做到医学用语准确到位,否则容易给人留下完全不懂医学、尽说外行话的印象; 5、说理要明白,应当联系相关证据(重点是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进行阐述,不要脱离了证据自说自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6、要结合医学资料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阐述,指出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撰写格式 陈述书的通常格式是: 首先,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 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 再次,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 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撰写鉴定陈述的准备工作 1、你所了解的医疗过程; 2、取得所有病历资料、检查资料,了解其中的内容。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没有取得医院向和鉴定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就参加鉴定,这样的鉴定通常不会有很好的鉴定结果; 3、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4、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最好能够得到专家意见; 5、有关的法律依据; 6、有关的政策规定; 7、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常规; 8、有关的规章制度; 9、有关的医学资料:按照国家通用医学教材、权威专业著作、学术著作的顺序进行搜集; 10、法医学的有关资料;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上面的内容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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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后多久不能从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后多久不能从医,医疗事故责任比例怎么划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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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院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罪所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内容推荐: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其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 其 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的程度很难确定,也不容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其 三,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因此很难推定出被告的过错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特别是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这也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难题是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难以准确认定过错的程度。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医患类纠纷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医患类纠纷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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