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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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

一、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会重新计算吗?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需要重新计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即权利人主观上积极行使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合法地对诉讼时效进行阻却。这一法定事由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具有处分权,一般应为权利人本人;接收该意思表示的主体应为履行义务人;该意思表示应到达或应当到达义务人。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最长诉讼时效多久?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中断后会重新计算,除非法律上另有规定,否则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的。没有特殊规定的,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规定的,法院会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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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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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邮寄送达催款文书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能否定它的效力,经常有当事人为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债务人,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邮局出具的收据,因担保法规定:

1)认为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通常情形下,既涉及实体法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行为的界定。

4)债权人向债务人电报,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而且;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而且在债务人所留地址准确。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就采纳它,债务人收到催收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故仅以债权人的举证即可证明是否导致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责任也不在于债权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从概率判断,应认定债权人举证不足,不应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引讼时效的中断,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到达债务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催款文书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证据,实践中争议很大、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主张其通过邮寄。司法实践中,违反了证明规则。

3)债权人既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人收到邮件或电报。因此,其应对邮件不具有催收内容负举证责任,表明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系证据的推定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则应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将邮局出具的收据证据效力绝对化。该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应由对方举证证明该邮件或电报的内容并非催收债权,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债权人所举的邮局出具载明催收内容的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债权人已经邮寄催款文书,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邮件和电报应可以到达债务人、电报收据。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即使无法到达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推翻该事实,如果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信件催收,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也不能举证证明邮件或电报内容。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四种认识,也涉及到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在正常情况下,而是间接证据,不等于向保证人催收,引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电报上没有催收债务内容,并非是证明债权人的邮寄或电报内容的直接证据,则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以上问题;如债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的邮件或电报不存在催收内容。第三种情形不仅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其举证不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邮件或电报。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

2)认为债权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而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正常化合理信赖。债权人通过邮寄或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所谓推定的证明力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谁举证”原则,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债务人应为催收文书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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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款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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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文书到达诉讼时效中断
催收的文件到达之后,诉讼时效才中断,是可以重新计算的,从中断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就行,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最长的诉讼时效都是20年,超过20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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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催收公告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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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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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催收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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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通知书可否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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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门上的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吗?征收法律文书该如何合法送达?
具体有问题具体分析。留置送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送达人必须要见到受送达人,明确获知其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其二,如果送达人决定邀请见证人到场,那么见证人只能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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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离婚书应当注意的问题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婚姻的含义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二、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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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门上的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吗?征收法律文书该如何合法送达?
其一,被征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其二,被征收人如果是某个企业法人的,则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直接送达适用的基础前提是,被征收人同意接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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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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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送达的诉讼文书有几个
[律师回复] 一、涉外婚姻的含义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二、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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