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在门上的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吗?征收法律文书该如何合法送达?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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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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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征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其二,被征收人如果是某个企业法人的,则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直接送达适用的基础前提是,被征收人同意接收文书。
贴在门上的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吗?征收法律文书该如何合法送达?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后在自家门上、院墙外等处发现各种性质、名头的相关法律文书,它可能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

那么,这些直接被张贴的法律文书在送达程序上合法、有效么?征收中所涉的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合法送达呢?本文,在明律师进一步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送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其相关规定要以程序法为准,而通常实体法领域对此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送达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在征收中常见的由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等征收方送达给被征收人的法律文书的送达,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走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是直接送达,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也就是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

这里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被征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的送达人发现被征收人本人不在家,但房间内有个“_女士”,结果就让这位女士签收了。

问题在于,待到庭审之时,送达人根本说不清楚这个“_女士”和被征收人是什么关系,这可谓是贻笑大方。

同住成年家属,这个意思是很明确的,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了。

其二,被征收人如果是某个企业法人的,则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直接送达适用的基础前提是,被征收人同意接收文书。

如果被征收人出于各种原因拒绝接收文书,那么就涉及到留置送达的适用问题了,而这也是征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中问题最多、最集中的一个部分。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送达人必须要见到受送达人,明确获知其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

实践中,很多送达人直接将相关文书张贴在被征收人的院墙上、门上,同时用摄像机一拍摄,就自认为履行了留置送达的程序,这是完全错误的。

都没有联系到本人,你怎么知道人家拒绝接收文书,是否有代理人可以代为接收文书呢?一言以蔽之,这种直接往墙上贴的情形,十之八九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其二,如果送达人决定邀请见证人到场,那么见证人只能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0条之规定,所谓“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此,实践中一些地方以街道办、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因为街道办、派出所均是行政机关性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基层组织”性质,那么他们的工作人员都是不能作为留置送达中的见证人出现的。

其三,留置送达中“见证人”不一定要出现。

即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拍照、摄像”的方式实施留置送达,而不一定要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

有些被征收人对此存有误会,认为没找见证人就不合法,这个可不一定。

除了上述两种最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外,还有一种“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偶有应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发文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迫于征收方的不断施压会选择“离家出走避风头”的做法,此时公告送达便派上了用场。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虽然在征收维权过程中,送达程序的合法与否是被征收人可以着重考查的一个方面,但它毕竟是一个程序性问题。

在很多时候,即使征收方的送达方式确有疏漏,司法机关仍然可能认可其送达行为,而不会仅仅因一个程序性问题而将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

事实上,只要征收方稍微用点儿心,无论被征收人如何“避而不见”“拒不签收”,征收方仍然是可以确保将相关文书合法送达的。

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征收维权光靠“躲”“避”是不行的,必须要敢于直面问题。

而在送达领域可能操作的地方,则要由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根据案情需要为被征收人提出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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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问题具体分析。留置送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送达人必须要见到受送达人,明确获知其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其二,如果送达人决定邀请见证人到场,那么见证人只能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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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人打了官司 我是送达人 现在正在等待判决书的送达 想问一下什么是送达人 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不可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执。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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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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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
2.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离婚的一方最好在时明确告知,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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