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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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是合理的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是合理的吗?

一、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是合理的吗?

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的行为是合理的。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其归属要依照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别。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向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协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彩礼最终的归属。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提供专业的帮助。

二、彩礼与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如果双方决定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且男方要求女方对赠予的彩礼以及首饰进行返还的,是需要双方先进行充分且友好的协商的,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并且需要双方分别进行举证。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起诉离婚男方要回礼金及首饰是合理的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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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事人双方是先举行的婚礼,收取了礼金,一段时间之后才领取的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讲,在举行婚礼时尚未成为夫妻,在离婚时涉及礼金分割等情形时,宜从区分各自亲友所赠数额上来把握。当然,无论哪种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提出分割财产的乙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恰恰举证是类似案件在实际生活的难点,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最好是双方寻找到平衡点,调解解决最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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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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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二、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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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二、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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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彩礼聘礼还回吗?
男方给彩礼聘礼女方一般不会主动的还回来,如果离婚的时候想要回彩礼,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女方没有返还义务。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此时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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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彩礼首饰应该返还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男方要求你们返还这些彩礼,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确实给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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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和首饰能退回来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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