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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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先行支付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2、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3、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中止裁定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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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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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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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是交易中的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此外,第三方支付派生了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服务,这些都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 第一,立足市场,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方式是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应该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方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另外,监管部门应该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而应该助推第三方产业的进程,因此,尽管不能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和创新留有空间。 第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专门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放支付监管制度,完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央行实行的牌照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 第三,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并行。一方面,应该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日常金融监管,防止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建立信息保护制度,记录、保存所有交易,及时汇报可疑交易,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和规范的立法进程,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第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信用评级支付。央行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牌照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指出具体的业务范围,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承担代收代付的义务,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淘汰信用度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市场的发展。 第五,加大人才技术投入,建立系统、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加强内控机制好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对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加大硬件技术的投入,规避虚假、错误交易指令的发出,防止钓鱼软件的入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同时风险并存,我国应该循序渐进,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法制环境,使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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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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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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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防止第三方支付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是交易中的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此外,第三方支付派生了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服务,这些都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 第一,立足市场,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方式是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应该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方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另外,监管部门应该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而应该助推第三方产业的进程,因此,尽管不能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和创新留有空间。 第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专门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放支付监管制度,完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央行实行的牌照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 第三,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并行。一方面,应该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日常金融监管,防止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建立信息保护制度,记录、保存所有交易,及时汇报可疑交易,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和规范的立法进程,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第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信用评级支付。央行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牌照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指出具体的业务范围,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承担代收代付的义务,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淘汰信用度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市场的发展。 第五,加大人才技术投入,建立系统、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加强内控机制好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对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加大硬件技术的投入,规避虚假、错误交易指令的发出,防止钓鱼软件的入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同时风险并存,我国应该循序渐进,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法制环境,使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如何防范第三方支付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是交易中的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此外,第三方支付派生了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服务,这些都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 第一,立足市场,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方式是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应该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方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另外,监管部门应该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而应该助推第三方产业的进程,因此,尽管不能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和创新留有空间。 第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专门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放支付监管制度,完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央行实行的牌照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 第三,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并行。一方面,应该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日常金融监管,防止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建立信息保护制度,记录、保存所有交易,及时汇报可疑交易,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和规范的立法进程,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第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信用评级支付。央行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牌照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指出具体的业务范围,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承担代收代付的义务,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淘汰信用度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市场的发展。 第五,加大人才技术投入,建立系统、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加强内控机制好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对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加大硬件技术的投入,规避虚假、错误交易指令的发出,防止钓鱼软件的入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同时风险并存,我国应该循序渐进,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法制环境,使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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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三个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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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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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怎么一回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即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
2.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伤职工缴纳保险且拒不承担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3.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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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有什么风险
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业务革新问题因为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了金融业务扩展和金融增值服务,其业务范围必须要明确并且要大胆推行革新。恶意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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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应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是交易中的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及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此外,第三方支付派生了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服务,这些都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 第一,立足市场,鼓励创新。第三方支付方式是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应该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方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另外,监管部门应该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而应该助推第三方产业的进程,因此,尽管不能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和创新留有空间。 第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专门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放支付监管制度,完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央行实行的牌照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 第三,金融监管与法律监管并行。一方面,应该加强第三方支付的日常金融监管,防止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建立信息保护制度,记录、保存所有交易,及时汇报可疑交易,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和规范的立法进程,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第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信用评级支付。央行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牌照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指出具体的业务范围,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承担代收代付的义务,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淘汰信用度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市场的发展。 第五,加大人才技术投入,建立系统、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加强内控机制好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对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加大硬件技术的投入,规避虚假、错误交易指令的发出,防止钓鱼软件的入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同时风险并存,我国应该循序渐进,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法制环境,使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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