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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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一、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之前,是需要对关取保的条件进行适用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和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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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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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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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不得进入哪些地方?
取保候审规定的不得进入的地方要看具体规定。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被取保候审了,也有可能被有关机关要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但是行为人是不得进入什么场所,还要看具体的办案机关有没有对行为人宣布相关的“禁止令”还有这个“禁止令”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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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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