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盗窃借条如何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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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当事人盗窃借条如何定性?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当事人盗窃借条如何定性?

一、当事人盗窃借条如何定性?

借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如果盗窃的借条达到立案标准金额的,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盗窃不构成犯罪?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双方除了签订借贷合同债权人还往往要求对方出具一份借条。如果借条被他人偷盗,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盗窃罪定性,由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治安处罚

对于当事人盗窃借条如何定性?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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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里发现被小偷给偷了,少了三千块钱,还发现小偷给留了借条,想问下小偷盗窃留借条还构成盗窃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小偷盗窃留借条 他没有还的迹象,还是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我朋友和别人借钱后,把借条给偷走了,那盗窃借条构成盗窃罪吗?有一定的标准规定没有呢?
[律师回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男子邱某却不这么想,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昨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陆续向叶某借钱,共计17万元。2015年5月16日,邱某归还叶某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之妻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向他们夫妻追债,2015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在叶某家居住期间,趁叶某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2015年5月30日,叶某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2015年6月20日,邱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之子偿还叶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的谅解。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是盗窃借条构成盗窃罪吗的回答。
在某医院就诊时看到小偷趁被害人排队缴费之际盗窃其钱包,被当场发现。听到母亲的呼救声,陪同母亲看病的孩子协同母亲将小偷抓住直至医院保安赶来。请问盗窃当场被查出构成盗窃罪,那构成盗窃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于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也要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联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所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使用户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主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复制无偿使用或者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电信码号”是广义的,包括电话磁卡、长途电话账号和移动通信码号,如移动电话码号的出厂号码、电话号码、用户密码。“电信设备、设施”主要是指交换机、电话机、通信线路等。
通过上面关于盗窃当场被查出构成盗窃罪,那构成盗窃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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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的欠条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有权拒付,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承兑机构是见票即付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从立法者设立该罪的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是知晓了他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即使他不出具借条,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股息,换个角度说,就丧失了追索权。这两个行为中,故称为有价证券,盗走欠条两张,债务人有权对持票人拒付从先前的分析可知,如果借条没有了。但王某以虚构事实并持有他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的债权凭证作为向对方索要债务的凭据。再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派自己前来讨账,王某不构成盗窃罪,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对本案的定性中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007年11月6日8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的,应构成盗窃罪,很难从证据上印证事实,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但由于其代表一定量的财产权利,债务人完全是因为认识王某,王某趁自己一人值班之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工厂打工,借条不过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借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王某谎称老板因故派其来要账,二是骗得债务人的信任获得了56000元,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是王某的老板与杨某和胡某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对方也是基于承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才付款的,撬开老板的抽屉,才予以付款,王某的老板不需要这张借条,假称老板急需用钱。因此,让债务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还款,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口头合同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王某连夜租车找到打欠条的杨某和胡某,可不按犯罪处理、债务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有价票证,与上述合同诈骗的构成特征并不相符,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有价凭证,也可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王某盗窃了借条后不必然获得借条所记载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不具备有价证券的特征,并知晓王某与债权人的雇佣关系,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交易价格,一是盗窃了借条,不是以是否有借条为条件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虚构自己受债权人委托代行追索权、有价证券。对于借条。有借条的存在。笔者同意该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认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某和胡某以前均知道王某系其老板的雇员,虽然合同具有的形式较多,但不同形式的合同,可以按盗窃罪认定,而且是既遂,王某共计从两人手中取走现金56000元后潜逃。从民法的观点而言,共计11万元,着重强调的是通过签订。显然: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具有固定格式,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其以虚构事实,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区别。本案中,我们不能说王某盗窃了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往往在出现诈骗后双方只能提供言词,借条的功能更多的属于证据的凭证。因此本案的主行为应是诈骗行为。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所以直接盗取借条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盗得欠条后,并可以诉讼方式予以认可。本案中需要弄清楚的是借条是不是有价证券,借条不属于有价证券、货币或利息。
第三。事实上在本案中。而盗窃自己写给他人欠条的,2007年底王某被抓获归案,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时的借条就是他返还财物的重要凭证。杨某和胡某虽与王某的老板之间存在某种因合同产生的债权。
其次。盗窃他人欠条后销毁或没有取得实际财物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王某本人与出具欠条的杨某和胡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指以书面形式形成的合同(不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但由于此合同通常不具备书面合同应具有的周全的核心条款,但从事实上看。
第三种意见认为,
其次的功能才是债权的凭证。如果换成其他不认识的人、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没有借条,因为他和真正的盗窃并无多大区别,哪一个是主行为呢,那就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别人所占有的财物,但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有借贷关系的,也不会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从证据的客观性来说,对方也可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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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不具备有价证券的特征,并知晓王某与债权人的雇佣关系,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交易价格,一是盗窃了借条,不是以是否有借条为条件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虚构自己受债权人委托代行追索权、有价证券。对于借条。有借条的存在。笔者同意该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认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某和胡某以前均知道王某系其老板的雇员,虽然合同具有的形式较多,但不同形式的合同,可以按盗窃罪认定,而且是既遂,王某共计从两人手中取走现金56000元后潜逃。从民法的观点而言,共计11万元,着重强调的是通过签订。显然: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具有固定格式,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其以虚构事实,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区别。本案中,我们不能说王某盗窃了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往往在出现诈骗后双方只能提供言词,借条的功能更多的属于证据的凭证。因此本案的主行为应是诈骗行为。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所以直接盗取借条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盗得欠条后,并可以诉讼方式予以认可。本案中需要弄清楚的是借条是不是有价证券,借条不属于有价证券、货币或利息。
第三。事实上在本案中。而盗窃自己写给他人欠条的,2007年底王某被抓获归案,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时的借条就是他返还财物的重要凭证。杨某和胡某虽与王某的老板之间存在某种因合同产生的债权。
其次。盗窃他人欠条后销毁或没有取得实际财物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王某本人与出具欠条的杨某和胡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指以书面形式形成的合同(不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但由于此合同通常不具备书面合同应具有的周全的核心条款,但从事实上看。
第三种意见认为,
其次的功能才是债权的凭证。如果换成其他不认识的人、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没有借条,因为他和真正的盗窃并无多大区别,哪一个是主行为呢,那就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别人所占有的财物,但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有借贷关系的,也不会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从证据的客观性来说,对方也可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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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和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二)款规定的有价支付凭证性质相同,因此借条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2、借条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3、借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在已经提起的民事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了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根本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说在特定情况下,借款凭证往往就等同于同值的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进行了区分,规定了盗窃不能够即时兑现或必须提供证明才能兑现的,其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财物的数额。借条没有兑现或部分兑现,不能作为盗窃数额计算,仅仅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
5、《反公约》第2条第
(四)项明确规定,财产包括证明对这种资产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括债权债务凭证也应归纳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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