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较之“饮酒后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更为严格。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问题就出现了。这里所说的“致害人”指的是谁,是不是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医疗费用这一块,保险公司只是起一个垫付作用,最终的实际赔偿者还是醉酒驾驶人。
对于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怎么追偿
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保险免赔拒赔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除了该免责条文之外的其他交通事故,即便存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交强险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尤其是保险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有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这导致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一样,成为交强险拒赔的最突出的理由。从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相对于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及事故发生后得到补偿的可执行性及保险分担社会风险而设立了交强险这一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出发,纵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人民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的案例占多数。
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死亡并且驾驶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责或全责,这时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该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驾驶人主动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争取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后,不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当驾驶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肯定是拒赔。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应向驾驶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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