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时需要做了解制度内涵等准备工作。
一、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很多人曾有过这样的误区,认为认罪认罚无非就是自愿认罪后,将其为一个法定从宽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系统学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制度设计及现行规定、权威解读等等之后,逐渐理解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专门写入法条,有其深刻的含义和背原因,必然对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能够从宽,对于特定罪名案件、严重犯罪案件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即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还是要体现出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也是要先“认罪”,但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作自愿认罪,在内涵、意义和程序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只有律师真正学习和领会了该项制度,才能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一)律师应当明确必须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人选择决定认罪认罚,不要让其他案外人员的意见过多影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选择权、决定权在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员均不能代替其做出决定,在工作中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律师转达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不认罪认罚”。还有一些办案机关出于种种因素,也会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的甚至要求律师去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动员,对此,律师应当明确地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一定要遵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意愿,不为其他所左右。
(二)律师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持有异议的要慎重对待
关于认罪认罚的范围一直存在这样的争议,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否“认罪,但对事实持有异议”或者“认事,但对罪名持有异议”,以往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影响其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情节的认定,但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因该制度最终要在程序和量刑上给予被告人利益,因此立法本意应当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全面认可,一旦持有异议,将影响对其“从宽”的幅度。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对“认罪”的把握、第七条对“认罚”的把握的规定上,符合上述理解,因此律师应当充分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现“口头认罪认罚,心里不情不愿”的局面,甚至是作了认罪认罚,但最后没能从宽的结果。
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该准确了解并掌握认罪认罚制度,其中包括法条和基本原则。另外需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是否为自愿认罪认罚的,个人意愿而非被其他因素影响,这会直接决定了之后量刑是否能从宽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做哪些准备工作?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