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如下:
1、如果是丢失记账联,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如果是丢失抵扣联,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如下: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二、发票分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3、专用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有行业所开具的发票。
综上所述,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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