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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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
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成立借贷关系。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如何利用借条认定借款成立

在借款活动中,写好借条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而写借条还要注意一些与之相关的事项,具体以下:

1、注意借条不要空白间隙太大。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2、注意数字要有大、小写。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次而引发纠纷

3、注意还款时要拿回借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其具体条款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证明人担保人、纠纷处理方式、等要件。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综上,在法律上还是希望人们能够通过正式的借款合同作为自己维护财物权益的依据的,但是民间还是有大多数人在借钱的时候通过借条来维系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所以法律也会保护那些内容齐全且合法的借条的,只要借条签字生效就是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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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言。答案通常为,不一定。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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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的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呢。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等。
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3.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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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借贷关系成立吗
你没打借条,但是原告却拿着银行转账的记录起诉你民间借贷。这时候被告要否认这笔钱是他还给你的旧账或者别的债务的话,就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六条,拿出证据来说明自己的说法。如果被告真的能找到这些证据,那原告还是得继续找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确实有借贷关系。所以说,就算你没打借条,也不能说明你们之间就没有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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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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