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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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的怎么执行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话执行流程执行前由司法机关安排罪犯跟近亲属进行见面,然后将罪犯交付执行,三天以内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出相关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然后将罪犯押至死刑执行场所并执行死刑,执行完毕以后由法医确认死亡。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对于不同犯罪构成共犯吗?

对于不同犯罪是不会构成共犯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各个共同犯罪人员需要就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共同实施,另外对于共同犯罪还存在共同的意志因素。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事实轻微的,并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显然是可以不予批捕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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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朋友撞人了,可是他生病了,他可以不被逮捕呢,请问大家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形有多少种呀?
[律师回复]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被害人更加注重在审查批捕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主要集中于因不构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经济赔偿不到位时,被害人申诉较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息诉罢访难度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得到不批捕决定的通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承袭此规定,没有规定通知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未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后,撤销案件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需要通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笔者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需要。《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决定,也列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于此类不批捕决定,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将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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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是否一样?
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但是不批准逮捕,主要指的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的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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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和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会不予批捕。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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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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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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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中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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