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标准不同,前者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后者需要满足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后者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
二、行为犯举动犯的相关内容拓展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所谓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行行为一俟完毕,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在犯罪客体、实行行为的特
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显著不同于结果犯和其他犯罪类型的特点
三、举动犯的概念是哪些?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的一种。在这类犯罪中,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而没有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存在的可能。在中国刑法中,学者们认为像罪中的策动叛变罪、策动叛乱罪宣传煽动罪等,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都属于这类犯罪。
举动犯与行为犯在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是既遂的形态,如果是犯罪未遂的犯罪行为,
是不能够归类为举动犯或者是行为犯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介于举动犯与行为犯之间,有所关联又有所区别的,需要有法院进行去调查取证,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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