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劳动仲裁是哪些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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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劳动仲裁是哪些意思

一、江阴劳动仲裁是哪些意思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劳动仲裁需要材料有哪些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对劳动者尤为重要。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不公平的地方,本部门都可以解决。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劳动法,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江阴劳动仲裁是哪些意思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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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过去仲裁时效60天,为了怕过了仲裁时效,赶紧先立案,现在是1年,你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设计仲裁思路,然后筛选证据,这样才能够在仲裁开庭中掌握主动。不要忙于先去立案。立案只是劳动仲裁启动的程序,而不是立案了就意味着仲裁庭就可以帮你解决问题了,仲裁庭是中立的一个“审判“机关,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提交的证据来审理案子。而一般不会主动去调查除了提交的证据之外的法律事实。在好多的地方,比如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等只需要劳动者提供一个书面的劳动仲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其他的暂时不需要的,立案非常简单,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4:准备不充分去立案也有一些坏处,比如在北京好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都是实行举证期限问题,比如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等等,也就是说一旦你准备不充分,按照法律规定,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就不能提交新的证据,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准备不充分去立案,最后就被时间催着走,自己陷入被动。 另外我想提一下就是在我代理的案子中,也有一些当事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张律师,怎么你接到案子不马上去立案呢?我经常除了上述的解释后,还有一个特别的解释,就是代理的案子好多都是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律师做的每一个事情都是要增加胜诉的比率,而不是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最后程序走了,却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则没有任何意义.我们要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当然现在社会上有一些现象,一些不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采取尽快立案,结案,走完程序。采取低收费还获取大量的案源,用大量的案子,以量来获取经济利润。这种情况下要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看得挺好,又快又便宜,其实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服务不是其他的产品,越便宜越好,在现在这个信息透明的社会里,服务收费高,肯定有高的理由和原因。这一点还是需要大家自己来判断和选择。 以上是我的个人分析,供大家参考指正,最后给大家说: 诉讼有风险,没有必赢的案子,也没有必输的案子,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平和心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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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江阴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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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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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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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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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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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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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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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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