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可依法判处5年左右有期徒刑,如果当事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一键咨询
  • 177****5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1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4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1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3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吗?
[律师回复] 对于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对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