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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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在处理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时,还必须查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规定,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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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上,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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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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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涉嫌非法集资,不清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犯罪构成的细节是什么呢?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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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尸体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毁坏尸体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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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所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国家发布了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请问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体要件是什么?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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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公司今年出现了很多坏账,这段时间都在忙着处理坏账,老板想了解一下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关于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的具体内容
我国坏账损失产生原因的分析
  
(一)企业内部的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1)控制应收账款的主要途径
  企业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必须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以防坏账,因此企业要有可行的管理办法,在平常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往来客户的管理。建立“客户业务资料卡”,详细登记客户的组织结构、企业负责人、地址、工商登记号、注册资金、职工人数、主要业务负责人、税务登记等情况。
  
②随时分析客户的会计财务报表,看看近期的盈利情况,根据报表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在银行的贷款情况和信用额度,如有贷款掌握是否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给了银行,有多少固定资产抵押给了银行等。尽可能了解企业的财务动向!
  
③在交易中,企业和客户签订交易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是否可靠、保险、没有漏洞,不能象客户承若的一定不要夸下海口,以免给客户留下把柄导致合同失效。健全相关的赊销额度制度。对各个业务负责人的管理权限范围进行一定的圈定。以方便企业可以及时的掌控财务信息和有效应对应收账款。
  
(2)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我们要注意债务风险,现实生活中,收益往往是和风险成正比的,收益存在。风险就存在,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力求保证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企业要有健全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机制,落实专款负责人管理应收账款并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帮助企业追讨应收账款,尽量让企业损失达到最小化。
  2、对客户资信调查不详甚至失实
  在客户资信调查方面来说,某些调查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没有能够高度重视客户的基本情况,没有认真的调查或没有调查客户的经济情况,导致调查的结果超过了客户的实力,客户达不到应该有的偿债能力,赊销交易后,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中,拖欠货款滞后了企业的发展速度。有些业务员根本不作任何的调查,仅凭耳闻就对心中的大企业大放赊销货款。其最终结果都是导致了货款难受的现状。还有些企业有浮夸风的陋习,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不顾客户的资信情况强行推销商品,为了让客户接受并允许客户货后付款,来显示公司实习壮大以赢得同行的尊重,以及在实行了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中,员工要想拿工资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若完不成规定的业绩,则没有工资和奖金。这就触发了业务员不顾客服资信盲目大发赊销。这些都是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3.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善
  在应收账款丢失案例中,有这样的情况,由于企业没有对各项应收账款没有详细的应收账款记录,一段时间后没有收款依据、只是心里有帐可循,知道有帐可收但是没能具体行动,一拖再拖。增加了收款难度导致成为死账。也有些企业在赊销之前确实做了详细的调查。欠账企业确实有还账能力,但是由于某种市场原因,该企业在经济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至于业务员没能及时观察了解。最终赊账公司没有了还账能力导致应收账款的增加。再者,在赊销前,业务员对赊账企业做了详细的资信调查,对业务员资料、公司资料也做了应有的备案,各项交易也有详细的合同记录。但是赊销的额度巨大。超过了国家赊销政策上的额度。最终导致赊账公司不能全额还款。超过额度部分的应收账款可能就是坏账损失的源头。
  
4.部门清理欠款工作职责不清
  一般来说造成应收账款变成死账的主要内部原因是没有把具体的清欠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上来,奖惩不明显,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欠账与自己无关,不能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财务人员与销售人员没能够很好的配合。部门工作脱节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到账。管理部门应建应收账款管理薄,对当天发生的交易账款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且由专门人员负责清欠工作尽量吧应收账款做到最好。   
5.对货不对板的处理不当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交易合同,但是买方在收到商品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与交易合同有区别,所以要求卖家在货款上大打折扣或进行适当的赔偿,但是卖方觉得不应如此,不理会买家。但是买家也拒绝付货款,相互不让。长期以来。买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处理,所以导致了应收账款成了死账。
  
6.赊销手续不够完备
  在商品交易中,往往都是一些熟悉的客户,所以导致了赊销商品时,业务员往往只凭个人感情、熟悉程度来处理赊销账务,可能只是在销售发票上签上主管部门或业务员的字就可以了,然后财会部门也根据财务报表记入应收账款中来。长期以来,在赊销账务中没有足够的赊销手续导致了赊销账务的流失风险,甚至上当受骗。
  
(二).企业外部的原因
  
1.银行信用紧缩
  在银行贷款方面国家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控,现在国家采取了稳健的贷款政策。各种贷款途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来,贷款金额也进行了适当的控制,审批程序也相继完善。导致银行贷款难、贷款累的经济现状,企业无法维持自身的流动资金、周转资金。这种情况下更无法抽出资金来填应收账款这个空洞了。
  
2.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实行以来,许多老企业还不能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仍然还停留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上,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导致了大量企业被合并、破产、和政府强行关闭。许多应收账款无法,导致了坏账事实。
  
3.市场价格的冲击
  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最重要的杠杆。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企业改革措施不配套,使得市场价格有着广阔的活动空间,国有经济宠爱下成长的行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脆弱儿,不能一下子适应价格带来的“疲软”状态,为了追求利润最大,盲目销售,降低赊销标准,其结果就是导致拥有了一大部分不良债权。
减少坏账损失的对策
  企业产生了坏账,减少坏账损失就迫在眉睫,减少坏账损失的对策也有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条: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1)控制应收账款的主要途径
  企业要有效的防止坏账,首先要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
  
①加强对往来客户的管理。建立“客户业务资料卡”,详细登记客户的组织结构、企业负责人、地址、工商登记号、注册资金、职工人数、主要业务负责人、税务登记等情况。
  
②适当查阅和分析客户的近期会计报表,根据报表分析该客户的偿债能力。并且了解该客户的银行信用等级,在银行的借款额,在银行的借款额,企业资产是否抵押给银行,有多少资产以及哪些资产作为抵押等。
  
③在企业和客户签订合约时应该注意选择可靠的、合理的、较为保险的结算方式,要建立赊销额度的审批权限,分别确定相关业务负责人的权限范围,便于及时了解、掌控应收账款。
  
(2)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企业必须要有完善的财务处理制度。因为企业交易中不可能避免风险,债权人必须提前加强防范,防止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欺骗现象。这就要求必须做好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最好有专门部门来催收,并且对其产生一定的经济责任。拓宽债务处理方案,加强债务处理知识的培训。尽可能是讨债费用和坏债金额达到最小值。为公司的发展起铺垫出宽阔的奠基路!
  
2.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企业间相互拖欠账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那些任意拖欠账款行为的发生,使企业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那些长期拖欠账款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并要求违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市场行为,从而减少乃至杜绝坏账损失的产生。
  
3.三角债的防范
  从当前形势来分析,企业之间大多数都存在着赊销业务,在长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债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片债务网络。最常见的就是三角债了,所以我们必须提前做好防范债务停顿的准备,随时关注关联企业的账务收支情况,特别是哪些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做好三角债的积极防范措施。为企业尽可能的较少坏账。
  企业之间的交易大多数产品为货品,在产品的交易的同时。产生了应收账款这一款项,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能走向良性循环轨道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是一个企业发展良好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各应收款项的及时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如果这一点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员工的稳定、企业发展规模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我们应该增大产品的销售量,减少库存量。为企业提供足够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必须注意对应收账款的合理控制,减少企业赊销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预算和防范,保证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比率,防止坏账影响企业的发展。
  
4.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坏账的产生大多来源于职工没有对应收账款产生忧患意识,业务员把产品销售出去了,并且与企业签订了相应的赊账合同,但是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位,工作人员认为这与自己没有必然的联系。自己不应当承受相应的责任,应该是管理人员的事情,所以,我建议企业必须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把每一个应收账款落实到个人,谁签的应收合同谁来管理应收账款,若在规定时间内把赊账全部收回,则按照规定进行适当的奖励,若未能收回。则要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对企业外部同样如此。对按时付款的企业进行适当适当的奖励,对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到位的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催促,比如:贴榜公告、委托讨债公司、公开揭露欠债企业的赊账情况等合法手段,在企业内外做到合理奖惩,制度规定了一定要严格遵循,尽量做到奖惩分明!减少营收账款的流失。
  
5.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抗风险能力代表一个企业承受能力的大小,在市场经济如此发展迅速,变幻莫测的今天,企业抗风险能力如果很差,倒闭破产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的措施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当中要时常注意债务风险,所谓债务风险就是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权风险。时常关注债权的变动,防止不法侵害的事情发生。
  
(2)、建立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加强内部员工对各项业务的控制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3)、加强企业运作的严谨程度,就是严格上下管理,使企业做到井井有条。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减少坏账损失发生的概率,把企业的损失尽可能的降到最低。
  总之,为了减少和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各企业应当重视起来,科学规范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制订合理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以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尽一切可能控制坏账损失所带来的风险,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创造更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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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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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如何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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