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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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

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内容为: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产生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责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3、承担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三、民事责任的种类是什么

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1)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3)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假如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3)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此外,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民法典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责任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以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准要求当事人承担互助共济的社会责任。

所以说,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容首先从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种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存在的作为开始,直到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作为结束。另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混淆,其实二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二者的区别首先从产生原因作为开始,直到所追究的责任不同作为结束。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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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想要离婚了,但是对方一直不同意,问一下离婚后民事裁定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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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阅读一审判决书?
一份完整的法院判决书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对整个案情及当事人陈述、答辨及举证部分的描述;二是“本院查明”;三是“本院认为”;四是“判决如下”。通常当事人会只会关注第四部分即判决部分。孰不知,判决结果的基础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是本院认为。同时,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主要针对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提起的上诉,所以抓住重点的阅读这二部分内容尤其关键。离婚案件中,“法院查明”部分当事人应关注下列事实法院是否认定正确:
1、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婚姻缔结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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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子女基本情况及成长抚养情况的认定。在“法院认为”中,当事人则可重点关注法院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是存在漏洞或是有相反证据可以驳斥而不应采信。当然,第四部分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也很重要,如果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引用了不适当的法条,也可以成为上诉的原因。但这部分的错误针对没有法律专业功底的当事人是很难把握和发现的。
二、如果对一审判决不太满意是否应该上诉?
如果判决中不存在原则性错误,只存在一些很小的暇庇,即使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改判的机会也很小。如果要提出上诉,主要是围绕判决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法律适用错误这三个方面提起的。在实践中,因为一审法院法条适用错误而被二审法院改判或是发回的极少,反而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是发回会比较多。所以,我们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在一审中将所有证据都提交上去,尽可能去证明事实,不要想着“突袭证据”。因为二审法院一般是不会接收当事人重新提供的证据,供会根据一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支持上诉请求。事实上,二审改判或是发回的机率只有25%-30%,大多数结果都是维持原判。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这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某些情理方面不太合适的判决,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上诉,以争取在二审再次调解的机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又不准离婚的判决,我们建议当事人不要上诉。因为提起上诉是浪费时间,二审攺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是,实践中也确有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而被告提出上诉的情况存在。被告此举纯粹也只是为了拖延对方的时间,以达到拖延离婚时间的目的。
三、上诉如何交纳?应去哪里提交上诉状?
原则上,一审交纳了多少诉讼费用,二审也应交纳相同数额的诉讼费。根据lt;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gt;gt;的相关规定,上诉费采用上诉人预交的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采用的方式是分别预交。二审法院审理结果不同,诉讼费的处理也会不同: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已交纳的上诉费应退还;如果二审法院改判的,应根据改判的结果重新计算上诉费用;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上诉费将不予返还。
需要特别指出的,离婚案件一审大多数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将在正常费用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到了二审阶段,将恢复正常的诉讼费标准,不再减半,为此当事人上诉将付出比一审多一倍的诉讼费用。
关于上诉状提交的法院,一般是在一审判决签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到一审法院。虽然lt;lt;民事诉讼法gt;gt;规定上诉状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交。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当事人会选择去向二审法院提交。因为当事人如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的立案窗口虽然也会接收,但接收后还是会退回一审法院,等待一审法院连同案件的其它案卷一起再移送二审法院。这样做其实是浪费了当事人自己的时间。
四、如何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对“二审终审”制度的一种救济,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的。决定是否再审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lt;lt;民事诉讼法gt;gt;中详细列举了可以提起再审申请的十三种情形。实践中,就出现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或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等四种情形提起再审的较多。2013年1月1日生效的lt;lt;民事诉讼法gt;gt;中详细规定了再审的时间,即生效判决做出后六个月内。只有出现新的证据、发现原审证据伪造、原判决、裁定被撤消以及发现原审裁判人员徇私舞弊时,再审时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六个月的。
如果当事人觉得法院裁判不公,自己的利益根本没有得到维护时,完全有权提起再审。但是,再审等待的时间一般较长,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再审的结果一般为三种:一是驳回再审申请;二是发回重审;三是再审法院直接审理。实践中,第一种的结果最多。如果案件能够发回或是直接审理。再审就等于取得了一半的成功。
值得提醒的是,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得申请再审的。因为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即恢复了单身身份,这点是不可逆转的。当事人如果想提起再审,只能对判决中子女和财产部分提出再审,婚姻关系是不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恢复的。
另外,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是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才有可能被再审法院受理。
五、判决生效后如何申请执行?
官司结束了,只代表了审判阶段的结束,真正的诉讼胜利还取决于判决条款的具体落实。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另一方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的lt;lt;民事诉讼法gt;gt;中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这两年适用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只重视审判阶段,而怱视了执行阶段同,并没有在规定的时候内去申请,导致判决书失去了效力,甚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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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的lt;lt;民事诉讼法gt;gt;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这一章的规定不仅给司法老赖们以当头棒喝,同时也给正在或是正准备进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以胜利的信心。这些执行措施中最有效的是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人民法院再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被申请执行前已经转移、隐匿了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对于经常有出境需要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其出境也是一项很好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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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就是解除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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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责任状具备内容是什么?
1、各科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与手术分级管理制。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注重医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不干私活,不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任何事情。3、各级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明确无误地显示出来,上级医师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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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的一个朋友找我借钱,我准备写一份介绍合同,我想问一下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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