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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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东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基本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三)减少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二、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调解

故意伤害不可以调解,但是故意伤害罪是可以和解的'去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及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刑事调解不是一回事。刑事和解和刑事调解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而刑事调解只适用于除公诉自诉外的其他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刑事调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活动。刑事调解时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故意伤害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东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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