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阅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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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可以阅卷,不过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是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办案机关的允许可以阅卷。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阅卷吗这个问题将通过以下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阅卷吗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阅卷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被害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证据材料。

4、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六、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阅卷吗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虽然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不能直接阅卷,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合法权利。而且,受害人认为法院的判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抗。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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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具体格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阅卷笔录

被告人:××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

第一部分 文书卷

立案日期:2016年5月19日 办案机关:未央分局
拘留时间:2016年5月28日 未央看守所羁押

一、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
被害人××于2014年7月26日报案,2016年5月19日经我局审查予以立案侦查,××于2016年5月27日被押解回我局。
(案发时并未立案,不存在在逃情形)
案情简要:2014年6月16日17时许,××与××因琐事厮打,××用一根螺杆殴打××,致使××左眼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
2016年6月6日批捕,2016年6月7日执行逮捕。
三、2016年8月2日移送未央检察院起诉。
四、起诉意见书
2016年8月2日。

第二部分 证据卷
一、××询问笔录
(一)、报案笔录(第一次) 第4页
报案人:×× 报案时间:2014年7月26日
电话:
……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2014年6月16日下午5点多,我在名城项目部看见××,叫住他问他为啥老在领导跟前告我状,他就不说话,我上去用胳膊搂住他的脖子,和他说到旁边说一说这事,结果××用手里的卷尺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我就抓住他的上衣和他撕扯,这时旁边有两个女工人过来拉架,我俩就都松手了,我走到旁边给领导打电话,告诉这个事情,××就站在旁边骂我,我也骂他,他就捡起一根螺纹钢筋走过来,我也站起来。我见状在地上捡起一根钢管,××过来想打我,我就把钢管扔到地上,对他说你要打就打吧,他就用手里的钢筋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后又在我的脸上打了一下,刚好打在我的两眼连接位置,包括我的鼻子,我当时就晕倒了,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
……
问:打架当时在场有谁?
答:开始时有两个女工人,后来××用钢筋打我时,旁边没有人了。6
……

(二)、谈话笔录(第二次)
被谈话人:×× 时间:2016年6月8日
……
问:你今天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派出所有什么事由吗?
答:关于2014年6月18日我被××打伤一事,现我和××妻子已达成和解协议,我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我是来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7
问:你所说的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是什么?
答:我和他妻子达成协议,我主动放弃追究××关于此事的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愿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共计十五万元人民币,我们有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已兑现。8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双方已和解)

二、××讯问笔录
(一)第一次
2014年6月25日 派出所
被询问人:××
……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
答:没有。14
(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这个月(2014年6月)16日下午6点左右,我从工地的4号楼往三号楼去,在楼下的空地上听见混凝土工老板××叫我,我就答应了一声,谁知道××直接骂我,说我在领导面前告他的状,并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但他骂得很难听,我就警告他别再骂了,否则我就打他,但他还是骂,我俩就走到一块了,相互撕扯。这时有两个女钢筋工上来把我俩拉开了,我又准备走,××又开始骂我,我又警告他别骂我,否则我真打他,他不听,还是骂,而且还拿了一根钢管朝我走过来,说着让我打他之类的话,骂得更难听了。我也在地上捡了一截螺纹钢筋拿在手里,指着他再次警告他,他就激我说,我如果不打他就是龟儿子之类的话,我一生气就用手里的螺纹钢筋从右上到左下斜着打在了他的脖颈部位,之后又朝他的脸上打了一下,当时他的脸上就流血了,他也倒在地上了。这时其他的工人就过来把××抬到阴凉的地方,后送医院了。14-15
(××先拿的钢管,而且具有语言挑衅行为,是案件的诱因,主观恶性不大)

(二)第二次
时间:2016年5月19日 地点:上海派出所
被讯问人:××
无实质性内容

(三)第三次
时间:2016年5月28日 地点:派出所
被讯问人:××
……
问:你把事情说一下?
答:那天(2014年6月16日)下午大概6点左右……××见我后就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一直走,他从后面在我的右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过身就和他厮打在一起,这时跑过来两个女工人拉架,我俩就分开了,在分开时他用脚在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我的手机被打掉摔坏了,我坐旁边装手机,这期间××一直骂我,还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但被我躲开了。后来看我不理他,就走到我跟前,骂我们全家,骂得很难听,我生气了,就在地上捡起一根螺杆打他。21-22
……
问:你和××是怎么打的架?
答:开始时是他从后面在我的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身后和他相互厮打,就是他用拳打我,我也用拳打他,我俩开始都是用拳在对方上身部位乱打;后来他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被我躲开了。最后我捡起一根螺杆分别打了他的脸部左侧和正脸面部位。
(相互殴打,双方均有过错)
问:当时××和你是否受伤?伤情怎样?
答:当时我的肚子被××踢得疼,去医院检查了一下;××脸被我打流血了,具体受伤部位我当时不清楚,后来听说是眼睛被打伤了。22
……
答:当时工地没有解决,到春节前我回家时,工地扣了我绝大部分工钱,平时只给我生活费。我回家时没有拿到工钱,后来我找工地讨要工钱时,工地老板说我的工钱都赔给了××,我就以为事情已解决了,所以没有再管。
(除了和解赔付的10万元之外,工资部分也赔付给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当时××身上都是酒气,应该是喝了酒上的工地,违反了工地的规定。
(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四)第四次
与第三次询问内容相同。

(五)第五次
告知逮捕的事情 2016年6月7日逮捕。

三、鉴定意见书
时间:2015年6月12日 鉴定结果:轻伤二级。

四、谅解书 57
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家属向××赔偿15万元,2016年6月8日××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五、和解协议 58
被害人家属主动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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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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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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