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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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行政赔偿?具体有: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等。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一、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关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行政赔偿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实践中,申请行政赔偿也需要注意时效,而一般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不是大家认为的直接向法院起诉就行。当然,这方面涉及到的内容都比较专业,若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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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驳回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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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去法院办行政复议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什么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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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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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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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什么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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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弟弟和同事发生争执打架被公安人员拘留,请问一下什么情况行政拘留?求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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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适用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二、哪些情况适用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2、《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再次,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最后,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了解“哪些情况适用行政拘留,哪些情况适用刑事拘留”,可以帮助自己在被采取拘留措施时清楚自己的处境,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行为不当,也有基本的判别能力。一旦涉及刑事案件,一定要接受律师的帮助,咨询所处的情况背后的法律处境,甚至以后会进入漫长的诉讼,显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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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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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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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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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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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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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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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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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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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例如,申请人的生物材料视为保藏的。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受理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等等,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中细软集团发言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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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驳回行政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却存在合理性问题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不过却因为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3、原告方起诉被告不 作为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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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和邻居发生争执打架影响到小区居民,受到行政处罚,请问一下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时因种种原因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一定合法有效。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工商干部常将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混为一谈。明确二者的区别,对提高办案质量非常重要。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行政机关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总之,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的原因,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也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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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构成的原因不同。行政处罚不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形式要件;行政处罚无效则是因为处罚主体超越职权,掌握的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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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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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槛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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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院的结果下来了,但是对于结果不满意,就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我想请问哪些情况可以行政复议纠错情况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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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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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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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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