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算作个个人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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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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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算作个个人财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算作个个人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很多人都对婚后产生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常识化的认知,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本身也是存在很多情况的,例如如果双方感情不和或因工作等原因分居,此时此刻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基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要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即使是一方取得的收入也离不开对方在生活中的帮助和努力;例如婚姻中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在家里承担家务、照顾家人,那么一方取得的收入中是包含着另一方在生活中的支持的,因此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出现了二人分居的情况,分别管理自己的财产并进行生活,很多当事人认为此时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的,然而对于财产性质的判定,不能仅仅根据朴素的日常逻辑,还要结合法律法规和法条背后蕴含的法理进行判定,本文将介绍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一、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

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性质的判断时,首先需要先明确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从价值上平等分割。

同时,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满足生活需要,分割财产时应当将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对应数额存在差异的,需要进行相应差额的抵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等分割。

针对这一规定,当事人存在的主要疑问就是在分居期间对方对我的收入并无帮助和贡献,我们之间完全没有联系,这样也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这是因为分居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婚姻关系存续,同时法律法规由于其滞后性和一般性也无法对分居的程度和具体的情形进行细致的规定,因此这样规定是较为恰当的。

二、能否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个人?

虽然法条当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对财产关系进行了约定、签署了相关协议,在确定协议有效之后,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不仅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婚后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等,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归属、协议的生效与撤销的时间以及条件、违约责任

但是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也要着重注意协议中的约定不能违反婚姻相关的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原则,例如婚内财产协议中有关于谁提离婚就要净身出户、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的约定是无法发生效力的。

婚姻关系是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但是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却有待于提高,因此建议大家在遇到婚姻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问题时不要想当然,而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帮助您解决问题和困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算作个个人财产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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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我国男女同居析产案件财产分割问题。
一、同居关系的一般表述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
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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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 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 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一般为:
1、同居关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即必须为异性男女 ;
2、同居关系双方未进行结婚登 记 ;
3、同居关系双方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4、同居关系双方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 生活。
二、同居析产的财产范围及性质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 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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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2)继受取 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 同 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可以作如下界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
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而对于同居期间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应按一般的 民法理论进行确认。
对于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归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识。对于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 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 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 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同居双方当事人共有 ; 对于按份取得的,应当确定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按份 额的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取得当事人所有。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 处理。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该具有人身关系的当事人所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 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 为共有财产。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 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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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 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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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一 ) 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 ) 共同财产 :
1、 可以分割的财产, 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 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 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 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 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 各半分享 ; 共同债务各半偿还。 但共同债权、 债务份额不均等的, 按份额享有和承担。 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比较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 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 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应适用《民法通 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 (试行 ) 》第 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 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一 ) 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 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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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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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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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接交事项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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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能算作个人财产
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婚后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等,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归属、协议的生效与撤销的时间以及条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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