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拆迁补偿走什么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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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提出的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如果拆迁方对政府作出的拆迁不产决定不服,那么此时引起的纠纷就属于行政纠纷。若是依旧不知道拆迁补偿走什么诉讼,可以查阅此文。
根据规定拆迁补偿走什么诉讼?

一、根据规定拆迁补偿走什么诉讼?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提出的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

1、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前引起的纠纷,一般都属于行政纠纷。

(1)若纠纷当事人拆迁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疑是行政纠纷。

(2)被拆迁方若是对拆迁决定不服,但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行政纠纷。

(3)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②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③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④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⑤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2)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①拆除房屋许可证;

②房屋拆迁公告;

③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④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⑤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⑥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⑦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⑧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3)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是谁?

1、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可能是拆迁方、也有可能是被拆迁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后,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办法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会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于居住房屋这种情况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非居住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裁决以房屋调换,也可以裁决以货币补偿

2、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拆迁纠纷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也有可能属于行政纠纷。若属于前一种纠纷,那么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处理。对于属于行政纠纷的,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如果对拆迁补偿走什么诉讼还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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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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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拆迁补偿款;
  二是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拆迁单位拆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三是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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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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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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