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南昌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后,需要将结果告知谁?
1、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后,需要将结果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告知被征收人。
(2)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告知被征收人7日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下列程序选定或者确定: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7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6)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7)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8)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9)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拆迁方一定可以获得搬迁费吗?
1、被拆迁方不一定可以获得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需要结合江西省拆迁补偿政策制定。该标准制定后若是被批准,需要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要合理,且公示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天。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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