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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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一、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是能够签署协议的。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能够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二、进行财产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再婚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确任何分割问题如果有不同意见的,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来确定。共同财产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都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才能够进行签署,否则是不具备相关法律效力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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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订立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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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是什么意思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 “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认定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某地村民因该村对京福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分配和耕地调整的方案未能实施产生不满情绪,企图以扩大事态的方式使问题以解决。2001年3月7日,该村村民张氏兄弟故意指挥村民拦堵大桥、国道,致使几百名村民聚集到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造成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交通中断达两个多小时,被堵车辆1100余辆及发生攻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致多名民警受伤的结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案中张氏兄弟作为事件的首要分子,纠集村民扰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已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
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
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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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会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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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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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什么含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是什么含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区别如下:
1.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订金:“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总结: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神,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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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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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屋共有人是什么意思,房屋共有人包含什么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房屋共有人是什么意思,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1、什么是房屋共有人?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按其形成时的情况不同,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
2、房产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2)共有房产的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3)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3、房屋按份共有人负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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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是看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体体现在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经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一方违反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一般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违约金是单方设定的,即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形:

一,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因劳动者负有保守秘密的约定,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也没有到涉密岗位工作,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此时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看经济补偿和赔偿。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2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者在本单位没有工资收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看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
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而参加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正常工资收入为前提的,缴费数额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用工之前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无工资收入,也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对双方也无约束力。
四是看法律救济。
共享单车企业服务包含什么权利?覆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如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因故意损毁引发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一些“聪明”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密码锁锁死,实现了共享向独享的转化。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
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就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违规停放引发的行政责任。有的在使用完单车后,随意违规、占道停放,导致单车被城管等部门暂扣的,此时,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单车公司、平台的法律责任。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先合同义务的解释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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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是可以签署协议去决定的。如果双方是再婚的夫妻,并且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归属的,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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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的含义和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暴力的含义和种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的种类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没有社会地位,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貌、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貌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貌,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位,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位,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寻求。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3、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父母觉得脸上无光,于是对孩子进行打骂,有的甚至把孩子打得遍体鳞伤。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4、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在有的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有一些难以改变的不良习惯,比如说传播小道消息,导致的邻里不和,比如说喜欢赌钱打牌而导致的夫妻矛盾重重,在这些小事上不断摩擦,从小到大,最后走向家庭暴力。
5、新家庭暴力现象
在现代社会里,每一种事物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如此,我们在访谈中发现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体为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伤害,夫妻间的相互冷漠,冷嘲热讽成为一种比较多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另外,在一些家庭中并不是妇女才是受虐待一方,有不少的家庭中男子成为了受虐待一方。
6、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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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包含哪些权利义务呢
[律师回复]
1、房屋共有人的权力与义务
房屋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按份共有人负有以下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其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应按其份额支付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修缮费、改良费等费用。
其次,对共有房屋的处分,必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多数共有人或占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因此而损害少数共有人或份额小的共有人的利益。
2、房产共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个别共同共有人采取欺骗甚至是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房产买卖中,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3、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
(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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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及其含义是什么?
合同订立主要指的就是使合同能够成立的具体行为,而合同订立首先是需要经过要约这个阶段,也就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另外一个阶段就是承诺,也就是当事人接受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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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居民户口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民户口属于农业户口吗依据的相关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现在我国户口是不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户口统一规定为居民户口。《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广州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有什么区别广州集体户口种类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业类的集体户口,二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集体户口是可以结婚可以办理准生证的,但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大多不允许办理结婚及准生证。那么,集体户口与个人户口区别在于:
1、落户地方的区别
2、使用与管理的不一样。集体户顾名思义就是集体人的户口,一般只有政府、事业单位,广州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广东人才市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区人才市场、国有企业才有特殊情况申请的也可能在私营企业与外资合资企业也有,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方便引进人才,方便工作调动而设立的,其落户地址一般都是单位的地址。个人户口是的,是有自己的户口本的,个人户口落在集体户的,是没有的户口本的,只有自己的本人页。有了集体户口是可以转成个体户口的,只要你有了房产就可以迁到相应的街道办,没房产的只要你有亲戚或朋友是广州个体户口,也可以下挂在他们哪里。
三、结婚集体户口迁入流程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证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持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4.集体户口的也可以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5.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6.不过办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当务之急是赶紧买个房子把户口迁进去,二手的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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