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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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一、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

是能够签署协议的。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能够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二、进行财产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再婚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确任何分割问题如果有不同意见的,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来确定。共同财产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都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才能够进行签署,否则是不具备相关法律效力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能够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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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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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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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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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他人订立合同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要约在本质上是意思表示,在此应将要约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而不仅仅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的基本内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予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要约当时当地的商业惯例等因素,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就要根据合同意思解释的原则加以判断。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否则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要约人应当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到拘束。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约人不一定用清晰的语言表达这一意旨,这就需要受要约人对此进行仔细分析。一般而言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包括特定的一个人和特定的一群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等。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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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的含义,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房屋共有人是什么意思,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1、什么是房屋共有人?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按其形成时的情况不同,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
2、房产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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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按份共有人负有什么义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是什么意思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 “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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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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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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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某地村民因该村对京福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分配和耕地调整的方案未能实施产生不满情绪,企图以扩大事态的方式使问题以解决。2001年3月7日,该村村民张氏兄弟故意指挥村民拦堵大桥、国道,致使几百名村民聚集到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造成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交通中断达两个多小时,被堵车辆1100余辆及发生攻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致多名民警受伤的结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案中张氏兄弟作为事件的首要分子,纠集村民扰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已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
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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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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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决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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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合同签订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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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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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我投标了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签合同了,我就是想了解一下,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投标是合同的什么订立含义呢?
[律师回复] 您好!看了您的描述可参考如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招标投标缔约通常有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环节。

(1)招标。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的缔约愿望的意思表示。该公开意思表示的人,称招标人,记载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书。由于招标‘不受承诺拘束,故招标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投标是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称投标人,记裁投标人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单。所谓受招标人许可的人,在有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受领标书的相对人;在无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符合标书约定条件的不特定人。投标通常被认为是要约,受承诺拘束力拘束。  
 
(3)定标。定标亦称决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比,对评定的最优投标人允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布所有的投标,称开标;对投标的评比,称评标。评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应按约定,在可能侵害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条件下,评标应按适当的方法公开进行。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定标若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定标若对中标人的投标并不完全同意,其结果只是选定中标人而作进一步的谈判,那么定标也就成为对以谈判为标的的预约的承诺。
 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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