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够被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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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够被分割吗?

一、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够被分割吗?

1、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不一定还能够被分割,具体是否能够分割,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有关。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能够撤销赠与行为。

3、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离婚时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并非只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而根据规定,属于共同财产的,在离婚之前,需要协商出一个财产的分割方案。此方案需要写进离婚协议书之中,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能够不必分割房产,能够在离婚后再办理相关分割手续。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够被分割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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